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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程造价师培训合作伙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软件工程造价师培训课程(以下简称“造价师培训课程”),培养更多的软件工程造价从业者,提升软件造价评估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施行造价师培训课程推广和培训组织合作伙伴(以下简称“合作伙伴”)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造价师培训课程,是指由联盟依据国家标准GB/T 36964《软件工程 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SJ/T 11463《软件研发成本度量规范》相关内容组织开发,旨在教授学员系统运用行业成本估算模型,掌握软件研发项目功能点规模、工作量、工期、成本估算方法技能的知识体系。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合作伙伴,是指经过联盟授权,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在一个或多个行政区域或业务领域内对造价师培训课程进行推广,承担招生、教务、考务等培训组织工作的机构。
  为鼓励良性竞争(保证课程推广和培训组织质量),在行政区域、业务领域均实行(数量有所控制)非独家授权的机制。
  第四条 联盟和合作伙伴在造价师培训课程推广和培训组织中,共同遵循追求质量、平等互利、合作共赢、遵规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合作申请与授权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联盟提出成为合作伙伴的申请: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企业、事业法人资格,产权关系明确、信用良好;
  (二)了解软件成本度量规范,熟悉造价师培训课程要求,明确培训对于软件造价评估行业发展和软件工程造价从业者职业发展的作用;
  (三)在某个行政区域或某个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客户资源;
  (四)有意愿组织工作团队,从事造价师培训课程推广及培训组织工作。
  第六条 申请成为合作伙伴须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如下材料:
  (一)如实填报《软件工程造价师课程推广和培训组织合作伙伴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 联盟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联盟与经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机构,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对开展合作的行政区域、业务领域,年度组织招生人数等进行约定;对机构执行团队进行造价师推广工作实施流程培训;指导编制课程推广和培训组织实施规则。
  联盟为合作伙伴颁发“软件工程造价师课程推广和培训组织合作伙伴授权证书”。
第三章 培训与考试实施
  第八条 合作伙伴负责在授权行政区域、业务领域内进行课程推广和培训招生宣传。
  合作伙伴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联合举办课程推广活动的建议和申请(申请表参见附件2),秘书处判断必要性和可行性后决定是否组织活动。对于确定由双方联合组织的课程推广活动,秘书处可协助安排专家参加活动并发表演讲。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效果,每个培训班学员人数不得多于36人,不宜少于20人。
培训教室条件要与四星级酒店会议室相当,面积要与学员规模相适应;场地布置形式为讲课式,一人一桌,列间隔不少于1米,行间隔应当能够满足培训讲师、巡考老师走动的需要;具备白板、投影、音响等教学设备。
  第十条 合作伙伴组织的生源达到人数要求时,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开课申请(申请表参见附件3)。开课申请需在培训课程开始前至少15个工作日提出。
  联盟秘书处认为具备开班条件且时机适当,则编排培训班期,安排培训讲师,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合作伙伴,协商无误后在联盟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培训课程信息。
  合作伙伴应当在开课前5个工作日提供参加培训和考试学员的准确人数和学员信息。
  第十一条 合作伙伴指定专人与联盟秘书处对接,负责统筹安排下列教务、考务工作:
  (一)安排符合要求的培训场地;协助有需要的外埠学员安排住宿。
  (二)按时提供参加培训学员的信息;打印培训签到表并携带到培训现场。
  (三)与学员对接,给学员发送培训日程、培训及考试注意事项、补考事宜安排等通知。
  (四)至少安排一名教学助理负责现场督学,完成发放教材、签到、维护教学秩序、安排午餐等事务性工作。给培训讲师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指定专人或者委托实施单位负责统筹安排下列教务、考务工作:
  (一)按照确定的培训班期,安排授课讲师,配送纸质培训教材。
  (二)根据合作伙伴报送的学员信息,制作培训签到表并于培训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电子版发给合作伙伴;培训结束后收集培训签到表。
  (三)制作考试签到表;印制并封装考卷,并在适当的时间提交给监考人员。
  (四)组织考试,监督考生签到,按序就坐,试卷分发;监督考试过程,维持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期间全程、完整录像现场;考试结束按时收卷并携带到联盟秘书处。
  (五)按照考试规则组织安排补考、判卷。
  (六)发布成绩通知、制作发放证书。
  (七)建立本期学员信息档案,交联盟秘书处保存。
第四章 督导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伙伴应守法经营,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同业竞争规则,代理其他机构开展的与软件工程造价师课程类似的培训课程。
  第十四条 合作伙伴在对外进行宣传推广过程中,不得进行虚假陈述、不实承诺,不得冒充联盟工作人员对外合作及洽谈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对学员承诺考试包过;
  (二)冒充联盟秘书处工作人员与学员签订合作条款、收取费用;
  (三)以联盟身份开展软件工程造价师培训课程推广、举办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合作伙伴不得在合作过程中以不当手段,试图影响联盟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不得以赠送现金、现金等价物(礼券、储值卡等)礼品、付款或其他特殊利益或任何性质的待遇给联盟秘书处员工或其亲属;
  (二)不得与联盟秘书处工作人员之间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管理关系或雇佣关系;
  (三)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要求联盟秘书处工作人员为其学员更改考试成绩等行为。
  第十六条 合作伙伴不得独自或伙同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垄断市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出现扰乱市场、强占客户等侵害联盟或其他合作伙伴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不得扰乱联盟合作伙伴管理秩序;
  (二)如有学员在多个合作伙伴处报名的情况,由联盟秘书处结合该学员过往报名备案单位以及报名时间进行判定归属,合作伙伴不得恶意强占其他合作伙伴的客户,窃取其他合作伙伴的利益。
  第十七条 合作伙伴在合作过程须保证向联盟秘书处提供的一切材料为合法、真实、有效的。涉及第三方客户信息,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应保证每期课程按规定的模板及时提供学员真实有效的信息;
  (二)对于学员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遵守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所有适用法律。
  第十八条 合作伙伴在推广造价师培训课程时,应遵循联盟秘书处发布的市场价格,禁止巧立名目恶意增收服务费用及其他名目费用。
  第十九条 合作伙伴有义务维护培训、考试秩序和培训、考场纪律,有责任将培训和考试的相关要求事先传达给学员,并告知学员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自行承担后果:
  (一)替培训、替考;
  (二)培训及考试签到笔迹明显不一致;
  (三)考试作弊;
  (四)迟到旷课导致培训课时未达到要求。
  第二十条 合作伙伴违反第十三条至十九条的相关要求,联盟秘书处将暂停或终止授权合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2022年4月2日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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