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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2022-029号文】关于印发《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办法》的通知
点击:时间:2022-07-19
各会员单位:
为了加强国内软件造价评估服务的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软件造价评估第三方服务市场秩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盟秘书处组织专委会专家对2020年5月19日发布的《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修订文件《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办法(草案)》于2022年7月8日联盟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正式发布《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以下简称“符合性评定”),是指从事软件造价评估相关服务的单位自愿申请,由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依据本办法的各项要求,对符合性评定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从事软件造价评估综合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给出服务能力等级结论,颁发《BSCEA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工作过程。
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可以作为第三方机构证明其软件造价服务能力水平的依据,也可以为相关方选择优质软件造价评估服务机构提供依据。
申请单位应当是联盟会员单位。
第四条 符合性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条件、财务状况、信誉状况、业绩状况、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人员能力。
(一)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安排评定工作计划,组织完成符合性评审工作;
(三)组建符合性评定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3位或者5位专家组成,主要从联盟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选取;
(四)颁发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五)发布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相关通知公告。
第六条 专家组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和要求如下:
(一)贯彻执行评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二)审查相关材料,评议并填写评审意见,给出能力等级结论;
(三)对评审材料保密,不得泄露申请单位清单、专家名单、评审结果等信息,不得复制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不得披露、使用申请单位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不同等级软件造价评估机构的申报要求和符合性评定指标按照团体标准T/BSCEA 003《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
每年第一季度,秘书处发布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工作年度启动通知。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单位主管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五)现执行或拟执行的评估收费标准及依据说明;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仅申请一级时提供);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具备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仅申请二级、三级时提供);
(八)上一年度内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性的营业收入占比不超过50%的证据证明;
(九)过去三年的软件造价评估服务收入清单(客户名称,评估项目总金额,收入金额,合同签署时间,收入(开票)时间)(仅申请二级、三级时提供);
(十)过去三年完成的软件造价评估项目清单(客户名称,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结果(功能点数量、评估金额),评估完成时间)(仅申请二级、三级时提供);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或联盟颁发的《软件工程造价师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仅申请一级时提供)、社保证明(仅申请二级、三级时提供)等;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或联盟颁发的《软件造价评估师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仅申请一级时提供)、社保证明(仅申请二级、三级时提供)等;
(十三)ISO 9001证书或其他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仅申请二级、三级时需提供);
(十四)企业及企业法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为准),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相关网页截图,截图需显示查询日期);
(十五)已建立的相关制度文件、评估工作依据的相关流程规范,以及已经在运行的证据;
(十六)能够证明申请单位已具备申请等级技术能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秘书处区别不同级别的服务能力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可以从网络公开获取的资质等信息,应进行查验并予以记录。
初步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明显错误的,可以要求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或者修正。申请单位逾期未提交修订稿的,视为放弃申请。
秘书处初步审查合格并与申请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后,形成初步审查记录供专家组参考。
评审方式依据申请单位申请级别确定。对于申请一级的单位,一般采取文件评审方式。对于申请二级、三级的单位,除文件评审外,还需要到申请单位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组按照《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专家评审细则》开展评审工作。完成评审工作后,专家组向秘书处提交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拟定申请单位的服务能力等级并在联盟官网公示结果。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在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按照规定向秘书处提出复核申请或举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秘书处确认申请单位能力符合性等级,发布公告,并向申请单位颁发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一)获证机构名称;
(二)首次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三)证书编号;
(四)服务能力等级;
(五)年检标志粘贴处;
(六)发证机构的标志;
(七)发证机构的盖章;
(八)其他需要体现的内容。
第十六条 证书的规格、式样及编号由秘书处统一规定。证书编号按照如下方式管理:
(一)编号规则由秘书处进行规定;
(二)撤销证书后,原证书编号废止,不再使用;
(三)证书遗失或损坏申请补发时,新证书编号和有效期均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四)等级发生变更时,原证书编号废止,重新编号。
证书由秘书处印制、管理、发放。制证周期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 获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八条 获证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更换证书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及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更名证明。秘书处经核实无误后,换发证书。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获证机构不能申请将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变更为其关联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其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如需变更,需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重新申请参加符合性评定。
第十九条 证书遗失的,获证机构应当发布遗失声明,按自愿原则向联盟提交遗失补发申请材料,联盟核实无误后补发证书。
第二十条 获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盟将撤销其证书:
(一)逾期3个月未按规定申请年检或延续评定的;
(二)违规使用证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获证机构出现信誉问题、严重责任事故、被投诉且经核实,影响其继续有效服务的;
(四)获证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维持证书,提出撤销证书申请的;
(五)联盟对获证机构进行临时抽查或随机检查时,拒不配合或者经抽查、检查不合格的;
(六)其他需要撤销证书的情况。
证书撤销后,获证机构应当将证书交回秘书处,秘书处予以公告。被撤销证书的机构一年内不得提出符合性审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获证机构应当从获得证书的第二年开始,每年参加年检,年检合格的,其证书继续有效。
秘书处每年发布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年检工作启动通知,明确相关操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审核各获证机构提交的年检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审核后给出年检结论,并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于年检结论为合格的单位,颁发年检合格防伪标识;
(二)对于年检结论为待整改的单位,要求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通过审核的,颁发年检合格防伪标识;
(三)对于年检不合格、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获证机构,撤销其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后不能申请延续评定,再次申请时视为无等级,从一级开始申请。
第二十五条 证书到期且每年年检合格的获证机构,可在证书到期日前2个月至后1个月内,申请延续评定。延续评定的要求及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
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延续评定的获证机构,再次申请时视为无等级,需从一级开始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发现专家组工作中有失公正性的行为,申请单位可向秘书处投诉。
2020年发布的《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国内软件造价评估服务的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软件造价评估第三方服务市场秩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盟秘书处组织专委会专家对2020年5月19日发布的《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修订文件《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办法(草案)》于2022年7月8日联盟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正式发布《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办法》。
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
2022年7月19日
2022年7月19日
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办法
(2022年7月19日公布)
(2022年7月19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软件造价评估机构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T/BSCEA 003《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要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以下简称“符合性评定”),是指从事软件造价评估相关服务的单位自愿申请,由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依据本办法的各项要求,对符合性评定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从事软件造价评估综合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给出服务能力等级结论,颁发《BSCEA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工作过程。
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可以作为第三方机构证明其软件造价服务能力水平的依据,也可以为相关方选择优质软件造价评估服务机构提供依据。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符合性评定的对象是自愿申请软件造价评估综合能力和水平评价的单位。申请单位应当是联盟会员单位。
第四条 符合性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条件、财务状况、信誉状况、业绩状况、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人员能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符合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安排评定工作计划,组织完成符合性评审工作;
(三)组建符合性评定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3位或者5位专家组成,主要从联盟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选取;
(四)颁发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五)发布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相关通知公告。
第六条 专家组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和要求如下:
(一)贯彻执行评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二)审查相关材料,评议并填写评审意见,给出能力等级结论;
(三)对评审材料保密,不得泄露申请单位清单、专家名单、评审结果等信息,不得复制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不得披露、使用申请单位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等级设定与材料申报
第七条 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分为三个等级,由低至高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申请单位只能由低到高逐级申请评定,且每个年度内(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只能申请一次。第八条 不同等级软件造价评估机构的申报要求和符合性评定指标按照团体标准T/BSCEA 003《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
每年第一季度,秘书处发布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工作年度启动通知。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单位主管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五)现执行或拟执行的评估收费标准及依据说明;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仅申请一级时提供);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具备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仅申请二级、三级时提供);
(八)上一年度内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性的营业收入占比不超过50%的证据证明;
(九)过去三年的软件造价评估服务收入清单(客户名称,评估项目总金额,收入金额,合同签署时间,收入(开票)时间)(仅申请二级、三级时提供);
(十)过去三年完成的软件造价评估项目清单(客户名称,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结果(功能点数量、评估金额),评估完成时间)(仅申请二级、三级时提供);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或联盟颁发的《软件工程造价师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仅申请一级时提供)、社保证明(仅申请二级、三级时提供)等;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或联盟颁发的《软件造价评估师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仅申请一级时提供)、社保证明(仅申请二级、三级时提供)等;
(十三)ISO 9001证书或其他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仅申请二级、三级时需提供);
(十四)企业及企业法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为准),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相关网页截图,截图需显示查询日期);
(十五)已建立的相关制度文件、评估工作依据的相关流程规范,以及已经在运行的证据;
(十六)能够证明申请单位已具备申请等级技术能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秘书处区别不同级别的服务能力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可以从网络公开获取的资质等信息,应进行查验并予以记录。
初步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明显错误的,可以要求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或者修正。申请单位逾期未提交修订稿的,视为放弃申请。
秘书处初步审查合格并与申请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后,形成初步审查记录供专家组参考。
第五章 评定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性评定评审工作,采用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两种方式。评审方式依据申请单位申请级别确定。对于申请一级的单位,一般采取文件评审方式。对于申请二级、三级的单位,除文件评审外,还需要到申请单位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组按照《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专家评审细则》开展评审工作。完成评审工作后,专家组向秘书处提交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拟定申请单位的服务能力等级并在联盟官网公示结果。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在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按照规定向秘书处提出复核申请或举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秘书处确认申请单位能力符合性等级,发布公告,并向申请单位颁发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包含如下内容:(一)获证机构名称;
(二)首次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三)证书编号;
(四)服务能力等级;
(五)年检标志粘贴处;
(六)发证机构的标志;
(七)发证机构的盖章;
(八)其他需要体现的内容。
第十六条 证书的规格、式样及编号由秘书处统一规定。证书编号按照如下方式管理:
(一)编号规则由秘书处进行规定;
(二)撤销证书后,原证书编号废止,不再使用;
(三)证书遗失或损坏申请补发时,新证书编号和有效期均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四)等级发生变更时,原证书编号废止,重新编号。
证书由秘书处印制、管理、发放。制证周期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 获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八条 获证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更换证书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及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更名证明。秘书处经核实无误后,换发证书。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获证机构不能申请将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变更为其关联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其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如需变更,需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重新申请参加符合性评定。
第十九条 证书遗失的,获证机构应当发布遗失声明,按自愿原则向联盟提交遗失补发申请材料,联盟核实无误后补发证书。
第二十条 获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盟将撤销其证书:
(一)逾期3个月未按规定申请年检或延续评定的;
(二)违规使用证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获证机构出现信誉问题、严重责任事故、被投诉且经核实,影响其继续有效服务的;
(四)获证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维持证书,提出撤销证书申请的;
(五)联盟对获证机构进行临时抽查或随机检查时,拒不配合或者经抽查、检查不合格的;
(六)其他需要撤销证书的情况。
证书撤销后,获证机构应当将证书交回秘书处,秘书处予以公告。被撤销证书的机构一年内不得提出符合性审定申请。
第七章 证书年检和延续性审核
第二十一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二十二条 获证机构应当从获得证书的第二年开始,每年参加年检,年检合格的,其证书继续有效。
秘书处每年发布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年检工作启动通知,明确相关操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审核各获证机构提交的年检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审核后给出年检结论,并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于年检结论为合格的单位,颁发年检合格防伪标识;
(二)对于年检结论为待整改的单位,要求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通过审核的,颁发年检合格防伪标识;
(三)对于年检不合格、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获证机构,撤销其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后不能申请延续评定,再次申请时视为无等级,从一级开始申请。
第二十五条 证书到期且每年年检合格的获证机构,可在证书到期日前2个月至后1个月内,申请延续评定。延续评定的要求及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
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延续评定的获证机构,再次申请时视为无等级,需从一级开始申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性评定工作接受申请单位、用户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七条 发现专家组工作中有失公正性的行为,申请单位可向秘书处投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由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负责解释。2020年发布的《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联盟2022-029号文】关于印发《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