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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
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办法(试行)V2.0
(2026年8月4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软件造价评估机构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T/BSCEA 003—2026《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要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以下简称“符合性评定”),是指由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依据本办法,对自愿申请且从事软件造价评估相关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就其软件造价评估综合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确定服务能力等级,并颁发《BSCEA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工作过程。
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可作为第三方机构证明其软件造价服务能力水平的依据,也可作为相关方选择优质软件造价评估服务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符合性评定的对象:自愿申请软件造价评估综合能力和水平评价的单位。申请单位须为联盟会员单位。
第四条 符合性评定的内容涵盖以下七个方面:基本条件、财务状况、信誉状况、业绩状况、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及人员能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符合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安排评定工作计划,组织完成符合性评审工作;
(三)组建符合性评定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3位或者5位专家组成,主要从联盟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选取;
(四)颁发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五)发布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相关通知公告。
第六条 专家组负责对申请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意见与评审结论。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评审规章制度及既定程序,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二)系统审查申请材料,逐项评议并填写评审意见,形成能力等级评定结论;
(三)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申请单位名称、专家信息、评审结果及其他过程资料,不得复制或向任何第三方扩散评审材料,未经授权不得披露或使用申请单位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等级设定与材料申报
第七条 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共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基础级(一级)、发展级(二级)、稳健级(三级)、卓越级(四级)。
依据团体标准T/BSCEA 003—2026《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要求》,申请单位可结合自身条件选择直接申报一级或二级评定。若需晋级至更高等级(三级或四级),则须从现有等级起逐级申报,不得越级。每个自然年度内,每家申请单位仅限提交一次评定申请。
第八条 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一级至四级)的申报条件与符合性评定指标,须严格依据团体标准T/BSCEA 003—2026《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要求》执行。
评定工作按季度常态化开展,即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评定。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根据所申请的等级,选用对应的《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申请书》,按要求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秘书处依据各级别服务能力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可以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核实的资质信息,须逐项查验并留存查验记录。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秘书处可要求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初步审查合格后,秘书处与申请单位签署相关协议、收取服务费用,并整理形成初审记录供,作为专家组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评定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性评定评审工作采用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两种方式,具体依据申请级别确定。
申请一级、二级的单位,一般采取文件评审方式;申请三级、四级的单位,除文件评审外,还须到申请单位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依据《软件造价评估机构服务能力等级符合性评定专家评审细则》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专家组须向秘书处提交评审意见及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秘书处依据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与评审结论,拟定申请单位的服务能力等级,并在联盟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向秘书处提出复核申请或举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秘书处确认申请单位能力符合性等级,发布公告,并向其颁发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包含如下内容:
(一)获证机构名称;
(二)首次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三)证书编号;
(四)服务能力等级;
(五)年检标志粘贴处(两处);
(六)发证机构的标志;
(七)发证机构的盖章;
(八)其他需要体现的内容。
第十六条 证书的规格、式样及编号由秘书处统一规定。证书编号管理遵循以下规则:
(一)编号规则:采用“固定标识+日期码+流水号”三段式结构,具体编制规则如下:
1.固定标识:BSCEA_PGJG,其中“BSCEA”为联盟统一机构标识,“PGJG”为造价评估业务类别标识,二者以下划线连接;
2.日期码:采用证书首次颁发日期,格式为 yyyymmdd(年四位+月两位+日两位),共八位数字;
3.流水号:三位数字,按证书颁发顺序从 001 起依次递增编制。
编号示例:BSCEA_PGJG20260101001
(二)撤销证书或证书失效后,原编号废止,不再使用;
(三)证书遗失或损坏申请补发的,新证书编号及有效期均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四)等级发生变更的,原编号废止,重新编号;
(五)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保持不变。
第十七条 证书由秘书处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获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第十八条 获证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更换证书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及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更名证明。秘书处经核实无误后,换发证书。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获证机构不能申请将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变更为其关联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其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如需变更,需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重新申请参加符合性评定。
第十九条 获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盟将撤销其证书:
(一)逾期3个月未按规定申请年检或延续评定的;
(二)违规使用证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获证机构出现信誉问题、严重责任事故、被投诉且经核实,影响其继续有效服务的;
(四)获证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维持证书,提出撤销证书申请的;
(五)联盟对获证机构进行临时抽查或随机检查时,拒不配合或者经抽查、检查不合格的;
(六)其他需要撤销证书的情况。
证书撤销后,秘书处将对证书进行失效处理,并予以公告。被撤销证书的机构一年内不得提出符合性审定申请。
第七章 证书年检和延续性审核
第二十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获证机构应当从获得证书的第二年起,每年参加年检。年检合格的,其证书继续有效。
秘书处每年一季度发布年检工作通知,明确相关操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审核年检材料,并作出结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合格:颁发年检合格防伪标识;
(二)待整改:3个月内完成整改,审核通过后颁发年检标识;
(三)不合格、未完成整改或未参加年检的,撤销证书。证书撤销后,有效期满不得申请延续,再次申请视为无等级。
第二十三条 证书到期历年年检合格的获证机构,可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至到期后1个月内,申请延续评定。延续评定的要求及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
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延续评定的,再次申请时视为无等级。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性评定工作接受申请单位、用户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发现专家组在工作中存在失公正性行为时,可向秘书处投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由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