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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
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表机构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代表机构规范化发展,发挥区域性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章程》规定,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机构,是依据联盟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联盟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的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三条 联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积极团结、吸纳社会各方资源和力量,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是联盟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联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坚决拥护、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政策、方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遵守联盟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超范围开展工作;
(五)在批准的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六)不得在代表机构下再设立代表机构;
(七)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八)不得违规向会员及相关单位收取费用,涉及收费的项目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九)未经授权不得以联盟名义开展业务、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十)不得损害党、国家、人民、联盟名誉与利益。
第二章 代表机构设立
第五条 联盟负责代表机构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联盟秘书处是代表机构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代表机构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
第六条 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有区域代表性,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联盟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七条 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联盟名称外,不得包含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在名称中不得冠以“世界”“全球”“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 代表机构的设立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并兼顾地域平衡和行业平衡。代表机构设立区域内应至少有5家联盟会员单位。
第九条 代表机构设立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二)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
(三)在申请授权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在软件造价评估领域内业务发展成效显著;
(四)有志于为软件造价评估事业贡献力量,计划在目标区域开展交流、调研等相关工作,并能够为活动的开展配备充足资源;
(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代表机构设立申请单位须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如下材料:
(一)《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所涉区域行业发展情况、代表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负责人建议名单、近期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二)《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教育和工作经历、身份证明、所获得奖励、学术研究成果等;
(三)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六)联盟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盟将不予批准设立代表机构:
(一)不符合联盟章程,或与联盟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原则和条件的;
(三)与联盟已设立的代表机构业务领域、专业或职能相同或相似的;
(四)未按期提交相关材料的;
(五)联盟认为其他不宜设立情形的。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参照联盟负责人的条件。代表机构负责人由申请单位推荐、联盟任命或联盟委派。
第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申请单位,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进行审议。理事会审议并通过的单位,在联盟官网上予以公示。联盟秘书处应对代表机构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代表机构档案。
第三章 代表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应与联盟签订《共建代表机构协议书》,并按照《共建代表机构协议书》的规定及联盟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联盟向命名的代表机构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联盟统一设计、制作、发放。
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每年须至少在授权区域内举办一次会员交流活动、一次标准宣贯类会议,应组织区域内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积极参加联盟开展的各类工作和活动,提升联盟在授权区域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的具体名称由双方在《共建代表机构协议书》中约定。命名期限根据《共建代表机构协议书》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三年。《共建代表机构协议书》中约定的命名期限届满后,可向联盟重新申请,申请方式、评审方式和命名方式等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地域(省、市)+代表机构类型(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英文的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开展活动前需按照联盟审批流程要求报批,经联盟同意并获得授权后,方可开展。对外发布信息、公文、签订合同等需要提前将其内容提交联盟秘书处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正式提请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应于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联盟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开展计划。应于每年7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联盟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代表机构的重点工作可以纳入联盟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联盟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公章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代表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如果需要用章,须按联盟要求提交用章申请,经代表机构负责人、联盟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机构的信息变更。
(一)单位名称变更。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保留代表机构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报联盟秘书处核准;
(二)负责人变更。应提交负责人变更申请、《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等材料,联盟秘书处受理后按相应的程序报批;
(三)住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的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联盟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一)代表机构执行联盟财务管理制度,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二)代表机构需指定专人作为财务联系人,负责跟联盟进行日常对账和报销工作。如财务联系人变更,需及时报联盟秘书处备案;
(三)代表机构的经费、收入实行自筹、自支。代表机构撤销前,需按联盟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撤销后的剩余资产归联盟所有;
(四)代表机构开展业务收取费用应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每年对代表机构的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四章 处罚细则
第二十四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联盟秘书处对其予以警示:
(一)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履行约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未按规定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或者上报内容和数据不真实;
(四)单位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联盟对其代表机构称号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代表机构称号;
(二)有损害联盟声誉或利用联盟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
(四)不按联盟授权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
(五)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
(六)对联盟交办事项拒不执行;
(七)未经联盟审批,擅自开展重大活动;
(八)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累计受到2次警示;
(十)代表机构因自身发展原因无法继续维持。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撤销程序。
(一)联盟秘书处将拟撤销代表机构名单及撤销原因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撤销代表机构决定;
(二)收回代表机构的牌匾、证书,并进行资产处置;
(三)在联盟官网发布撤销代表机构的公告。
第六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