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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
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V1.0(试行)
(2024年12月27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规范标准管理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团体标准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联盟团体标准的版权、所涉及的必要专利和商业机密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联盟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和实施过程。
第四条 联盟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维护联盟团体标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联盟团体标准的版权归联盟所有。
第六条 联盟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归联合发布单位共同所有。
第七条 联盟团体标准所涉及的必要专利归专利拥有者或单位所有。
第八条 联盟团体标准所涉及产品的商业机密归产品生产单位所有。
第九条 联盟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在团体标准前言部分享有署名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 联盟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应尽早向联盟披露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 联盟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涉及专利的规定参照 GB/T 20003.1 -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联盟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的团体标准过程文件仅限于联盟、起草单位及行业相关单位使用,联盟和起草单位工作人员未经联盟批准不得将团体标准的过程文件外传。
第十二条 联盟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联盟和起草单位工作人员有义务对涉及产品的商业信息、验证试验信息、标准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 其他社会团体在制定、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若引用联盟团体标准作为其团体标准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须由其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向联盟提出申请,联盟批准后方可引用。
第十四条 联盟和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各方应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未经联盟批准,不得将联盟团体标准擅自印刷、销售或用于其他商业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联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SCEA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V1.0(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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