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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
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制度
(2021年7月26日发布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宗旨,根据本联盟章程,制定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本联盟会员代表、理事及领导成员,在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条 下列事项须经联盟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条 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责;授权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变更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第四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职权为: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本联盟名誉理事长的聘请;决定本联盟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成员的聘请;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决定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决定本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联盟章程》相关规定,吸收或除名会员;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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