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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
监事会工作制度
(2021年7月26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章程》(以下简称《联盟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联盟利益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联盟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联盟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联盟的财务。
(二)对联盟领导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联盟章程》的行为进行纠正。
(三)对联盟举办的重大活动行使监督权。
(四)联盟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会员大会提出更换理事或向理事会提出解聘理事长、秘书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八条 按照《联盟章程》规定,联盟监事会由3人(含3人)以上单数会员组成。
第九条 监事会候选人经会员大会出席会议的会员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五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法律或财会知识或相关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联盟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第十三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联盟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有权检查联盟业务及财务状况和文件,并有权请求理事会或理事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监事有权对理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有权根据联盟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联盟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共财产。
第二十条 监事执行联盟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联盟章程的规定,给联盟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联盟利益或成员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会员大会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任何一名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弃其监事权力;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则监事会有权提请会员大会罢免其监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和记名表决方式。联盟秘书长须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秘书长保管。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联盟章程,致使联盟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联盟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联盟成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联盟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联盟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联盟在相关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联盟章程或损害联盟和会员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理事会复议该项决议。理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联盟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联盟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2021年7月26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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